(2017)川01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海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成都海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小松纪彦,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海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钟浩。本院在执行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海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海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