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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熊新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387号起诉人熊新坚: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2017年4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熊新坚(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李柏桥、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李柏桥偿还起诉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从2016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起诉人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2016年3月29日,起诉人、被起诉人李柏桥、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金借款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李柏桥向起诉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29日,约定利率为2%,借款利率按月计算,采取先付息后还本的付款方式。该借款由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息及违约金全额担保。合同签订当日,被起诉人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起诉人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熊新坚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据属实。借款到期后,被起诉人李柏桥、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起诉人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衡阳市公安局已对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进行立案侦查,起诉人现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熊新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向斌审判员  靳晓审判员  张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