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司惩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左成提前解除拘留民事决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324司惩42号被拘留人左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廖家河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708190012因左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执行活动无法进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0324司惩42号拘留、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左成拘留15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左成承认并改正错误,并于2017年4月19日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左成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