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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诉两被告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王贤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王贤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056号原告: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太白路1038号安琪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186124R。法定代表人:李剑滕。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亭。被告: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3079号长富花园3栋106号,注册号:440301108244825。法定代表人:王贤君。被告:王贤君。上列原告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诉两被告深圳市爱丽金珠宝有限公司、王贤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钻坊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钻坊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钻坊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