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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诉辽阳市强龙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辽阳市强龙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190号原告: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肖文新,该厂厂长。被告:辽阳市强龙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强,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朋,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诉被告辽阳市强龙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抚顺市吉丰泡塑制品厂承担。审 判 员  孙 骞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人民陪审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