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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渊、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渊,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卓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601室C,组织机构代码:MA27W5PG5。法定代表人田泽勇。申请人卓渊申请执行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6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渊于2017年0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64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冯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