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渊、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渊,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卓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601室C,组织机构代码:MA27W5PG5。法定代表人田泽勇。申请人卓渊申请执行杭州茂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6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渊于2017年0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64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冯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