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靖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雷斌琦执行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