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江霖与韦正良、韦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江霖,韦正良,韦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090号原告:潘江霖,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韦正良,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韦江涛,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原告潘江霖与被告韦正良、韦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潘江霖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江霖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江霖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潘江霖负担。审 判 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