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克兰与白国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兰,白国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190号原告:陈克兰,女,1941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白国清,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