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成情、卓国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成情,卓国培,周仲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成情,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卓国培,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周仲耀,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钱成情与卓国培、周仲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卓国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钱成情执行款1506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仲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卓国培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滨江家苑5幢302室的房地产,但短时间内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