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铝塑管业(禹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铝塑管业(禹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鲁能铝塑管业(禹城)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民初第1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能铝塑管业(禹城)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009-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