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611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黎天甫,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