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贾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贾文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261号原告:李海林,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贾文杰,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李海林与被告贾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海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李海林负担。审判员 石新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