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292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以无法联系被告刘某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