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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瓜州县育峰农资经销部与史大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县育峰农资经销部,史大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县育峰农资经销部,注册号:620XXXXXXXX8562。经营者:李春花,女,瓜州县居民,住瓜州。被执行人:史大泉,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瓜州县育峰农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史大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13916元,诉讼费94元,执行费110元,合计14120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喜明审判员贾宏伟审判员赵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杨满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