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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郝立超申请执行陈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2包执字第00912号)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超,陈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郝立超,男,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河东村永宁大街,现住合肥市马鞍山路东环广场。被执行人:陈润,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元一柏庄。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依据(2011)包民二初字第017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润名下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2幢505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26284号)房产,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润名下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2幢505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2628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十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