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集恒盛寄售行与冯中涛、石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集恒盛寄售行,冯中涛,石国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55号原告:胡集恒盛寄售行法定代表人:高小勇被告:冯中涛被告:石国波原告胡集恒盛寄售行与被告冯中涛、石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集恒盛寄售行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胡集恒盛寄售行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宪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