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骆彭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骆彭良,郭金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87号申请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旻、王卫建,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骆彭良被执行人郭金樑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骆彭良、郭金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钱晓明支付执行款237066.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强制执行到1962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将被执行人骆彭良名下浙G×××××进行司法拍卖,以201400元成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