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淅川县交通警察大队、姬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淅川县交通警察大队,姬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6行审36号申请人淅川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穆建波,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贾建波,该队干警。被申请人姬栓,住淅川县。申请人淅川县交警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姬栓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26100448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接到申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26100448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三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261004486001号行政处罚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银安审 判 员 全世昌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勾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