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艳海与梁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海,梁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830号之一原告:张艳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工业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凤斌,衡水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艳海与被告梁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艳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4元、保全费535元,由原告张艳海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