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善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善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善虎,男,生于1956年1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善虎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善虎以和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善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善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善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张红彦审判员 李郧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志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