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丽昌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昌,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01行初1018号原告:张丽昌,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4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543-4。法定代表人:胡述华,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陈静琳,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碧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苏小澎,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蔡金辉,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婷婷,该府工作人员。原告张丽昌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落潭镇政府”)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云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巧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丽昌,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静琳、朱碧桃,被告白云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金辉、朱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昌诉称:原告于2017年1月5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申请公开内容为“2013年对龙塘村委会换届经济审计结果信息和2016年(或2017年)对龙塘村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对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的告知书不服,向被告白云区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3月13日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云府行复[2017]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一)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未明确答复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及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及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答复规定。(二)原告向被告钟落潭镇政府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钟落潭镇政府没有举证证明已主动公开过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申请公开2013年对龙塘村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和2016年(或2017年)对龙塘村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上述审计结果信息虽是由被告钟落潭镇政府(聘请)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但其制作主体应为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并属于其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应当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义务。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第201701050017号);责令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二、依法撤销被告白云区政府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云府行复[2017]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钟落潭镇政府辩称:(一)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在“白云区信息网”申请公开“2013年对龙塘村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和2016(或2017)对龙塘村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申请流水号:201701050017),被告钟落潭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单号:EMS1043738797222)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二)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公开范围。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由镇政府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村进行审计,制作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相关审计结果及资料已交回龙塘村自行保管,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并未保存和留档。因此,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所指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亦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可向龙塘村委查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云区政府辩称:(一)被告白云区政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原告不服被告钟落潭镇政府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白云区政府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白云区政府是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原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被告白云区政府申请复议,被告白云区政府具有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二)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公开的信息由龙塘村委备案并公开,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依法告知原告获取该信息的途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于2017年1月5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寄给原告。被告钟落潭镇政府自收到申请至向原告送达答复的期限未超过15个工作日,其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因此,被告白云区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维持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三)被告白云区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分别向原告、被告钟落潭镇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向被告白云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后,被告白云区政府按程序将上述材料副本送原告。被告白云区政府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云府行复[2017]33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原告、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因此,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原告通过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向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公开:1、2013年对龙塘村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2、2016年(或2017年)对龙塘村委会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2017年1月10日,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作出第20170105001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如下:“一、2013年对龙塘村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届村两委换届前已公开,相关审计结果及资料已由龙潭村委备案,请向龙塘村委咨询了解;二、2016年龙塘村委换届经济审计现正实施,待审计结果完成后,我府将督促龙塘村委及时公开。”该告知书于2017年1月14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告白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月19日,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云府行复[2017]33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信送达原告。同日,被告白云区政府向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月26日,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向被告白云区政府提交《关于张丽昌不服我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快递单复印件、物流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17年3月13日,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云府行复[2017]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第201701050017号)。该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3月15日邮寄送达给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文件交换给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截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债务(应付款)明细公布表;被告钟落潭镇政府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邮单查询;被告白云区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邮单查询、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关于张丽昌不服我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件查询结果、送达回证、法律法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作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潭村的村民,其向被告钟落潭镇政府申请公开的2013年对龙塘村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以及2016年(或2017年)对龙塘村委会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对其权益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具有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本案中,被告钟落潭镇政府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对龙潭村进行审计,制作审计报告,该信息制作主体应为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制作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应当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义务。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在其作出的答复中所称2013年对龙塘村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在当届村两委换届前已公开,2016年龙塘村委换届经济审计现正实施的内容,无论是行政复议阶段,还是诉讼阶段,均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对其答复的内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钟落潭镇政府作出的第20170105001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白云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第20170105001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撤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7]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丽昌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昆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