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顺民住房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86号上诉人王顺民。上诉人因诉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顺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10月至11月间,起诉人多次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要求给其家庭增加一人户廉租房未得到解决。王顺民认为,本案案由是具有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的住房救助,因此,要求被告将金山水城四区2幢504室保障给其家庭居住,一次性给付住房补贴金1000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王顺民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王顺民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裁定对王顺民的起诉,不予立案。王顺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社会保险待遇中的住房救助纠纷,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具有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判决。本院认为:存在住房救助制度与要求将特定房屋保障给其家庭居住不是同一概念。上诉人要求法院将特定房屋判令给其家庭居住,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吴晨乡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