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017杭玉海与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玉海,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杭玉海,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501-503室。法定代表人:曹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玉海与被执行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玉海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冯卫国审判员 蒋 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