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信民、李宗腾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刑初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信民,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宗腾,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奎猛,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信民家与同村村民李某6家曾有矛盾并已解决。2016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信民以其儿媳姜某遭到李某6辱骂为由,便持砍刀与其儿子李宗腾持铁管及其女婿马奎猛来到李某6父亲李某2家附近叫骂,后与李某6、李某6其兄李某7、父亲李某2、母亲陈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信民手持砍刀、被告人李宗腾手持铁管将被害人李某6、李某7、李某2、陈某头部致伤;被告人马奎猛手持砖头将被害人陈某手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6头皮创口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枕顶部头皮挫伤伴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颈部划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2左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创口属轻微伤、枕部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7头皮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枕部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头皮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手部创口属轻微伤、左侧第一指骨骨折、右侧第二指骨骨折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李某6、李某7、李某2、陈某对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供述;被害人李某6、李某7、李某2、陈某陈述;证人李某4、朱某、李某5、姜某、孟某,4证言;物证、书证,砍刀、铁管,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朱某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无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轻微伤,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本院根据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具体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行为致二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信民、李宗腾、马奎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信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宗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奎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砍刀、铁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毕 肃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战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