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南安市胜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玉步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胜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玉步鞋服有限公司,傅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安市胜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体育用品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68902146。法定代表人李胜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萍生,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曼,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玉步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453128XY。法定代表人傅水龙。被执行人傅水龙,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胜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玉步鞋服有限公司、傅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玉步鞋服有限公司、傅水龙银行帐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