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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1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1,男,1947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弥渡县寅街镇。系李某某胞弟。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弥城镇。关于李某某与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吴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所欠工资2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吴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交款5000元,剩余部分经过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925执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