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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与罗宝灿、未召儿、尹怀远、肖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罗宝灿,未召儿,尹怀远,肖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民主东路8号。机构代码670XXXX9-9。被执行人罗宝灿,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未召儿,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被告尹怀远,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日,系永靖县。被告肖玉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甘29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