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献波与李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献波,李二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219号原告马献波,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李二红,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新,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献波与被告李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二红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发生纠纷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件应当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前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未提交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河南省安阳县,内黄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