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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严国桂与陈忠明、陈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桂,陈忠明,陈洁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590号原告:严国桂,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明,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被告:陈洁连,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址:广东省。原告严国桂诉被告陈忠明、陈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严国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国桂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国桂撤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计2213元,由原告严国桂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彩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