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牛变奇与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变奇,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69号原告:牛变奇,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文,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负责人:王景辉,任公司经理。原告牛变奇与被告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牛变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变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变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变奇负担。审 判 员 高 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 记 员 张凯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