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与党宝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党宝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39号原告: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体育局楼下。法定代表人:王玉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丽,女,公司职工。被告:党宝保,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宝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党宝保积极主动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名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孝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云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