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欧罗有与杨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罗有,杨光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32民初63号原告:欧罗有,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杨光兵,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原告欧罗有诉被告杨光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罗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光兵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罗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光兵支付欠原告的工人工资23100元;2、被告杨光兵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欧罗有于2015年在乳源县丽宫为被告杨光兵承包的两件旅游厕所做工,其至今尚欠原告欧罗有工人工资23100元。有合同协议书、被告亲笔欠条为证。原告欧罗有多次催被告杨光兵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且被告手机停机无法联系。为此,原告欧罗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杨光兵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原告欧罗有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乳源丽宫旅游厕所工程施工协议和乳源大峡谷门楼喷真石漆工程施工协议。对于原告欧罗有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杨光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人事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8月间,原告欧罗有与被告杨光兵签订《乳源丽宫旅游厕所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欧罗有采用单包工方式对乳源丽宫旅游厕所进行施工,工价为63800元。2016年1月13日,原告欧罗有与被告杨光兵签订了《乳源大峡谷门楼喷真石漆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对乳源大峡谷门口喷真石漆施工,工价为24000元。上述两个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杨光兵未按照《乳源丽宫旅游厕所工程施工协议》和《乳源大峡谷门楼喷真石漆工程施工协议》向原告欧罗有支付尚欠的工钱23100元,被告杨光兵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欧罗有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杨光兵于2015年欠欧罗有丽宫公厕工人工资15600元,欠大峡谷门楼工人工资7500元,总共欠欧罗有工人工资23100元,欠款人:杨光兵,身份证:。原告欧罗有多次向被告杨光兵催收未果,遂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欧罗有接受被告杨光兵的雇佣,负责乳源丽宫旅游厕所和乳源大峡谷门楼喷真石漆工程的施工,并按照约定向被告杨光兵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杨光兵在与原告欧罗有结算后却尚欠原告欧罗有劳务报酬23100元。由于原告欧罗有与被告杨光兵就尚欠的劳务报酬23100元在《欠条》中未约定支付报酬期限,故原告欧罗有可随时要求被告杨光兵支付该劳务报酬;但在原告欧罗有催收时,被告杨光兵未履行支付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欧罗有前述劳务报酬。现原告欧罗有诉请要求被告杨光兵支付劳务报酬2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光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尚欠原告欧罗有的劳务报酬2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元,由被告杨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永雄审判员 马汉移审判员 陈曲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