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维与王金友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王金友,刘春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王维,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申请人王金友,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申请人刘春杰,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王维与被申请人王金龙、刘春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维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西园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予以查封;在银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西园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西园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国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