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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维与王金友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王金友,刘春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王维,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申请人王金友,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申请人刘春杰,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王维与被申请人王金龙、刘春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维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西园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予以查封;在银行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西园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西园小区x号楼x层x门车库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国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