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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琬琳与吴杰、张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琬琳,吴杰,张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3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耿伟,男,1987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7********,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南通港村*组***号。申请人:薛琬琳,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申请人:吴杰,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张毅,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耿伟、薛琬琳与被申请人吴杰、张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苏060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张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耿伟、薛琬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杰、张毅价值人民币2238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