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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彦鸣与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鸣,杨金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006号原告:李彦鸣,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杨金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彦鸣诉被告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彦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彦鸣承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