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彦鸣与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鸣,杨金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006号原告:李彦鸣,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杨金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彦鸣诉被告杨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彦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彦鸣承担。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