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4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582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商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上海万商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582号之一原告: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市口。法定代表人:张学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迪,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万商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8弄11-19(单)号2楼A区2039室。法定代表人:宋兴龙,该公司总经理。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商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95元,减半收取36147.5元,由原告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