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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12号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199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俊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