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祥海、朱恒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海,朱恒彬,曾相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海,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恒彬(曾用名朱恒斌),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新野建业法律服务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相转(朱恒彬之妻),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诉人曾祥海因与被上诉人朱恒彬、曾相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29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9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回曾祥海。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