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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冬丽与崔明锋、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丽,崔明锋,张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64号原告:李冬丽,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崔明锋,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民族,现住冀州区。被告:张亮,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民族,现住冀州市。原告李冬丽与被告张亮、崔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冬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冬丽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晨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