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福阳与肖爱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312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福阳,肖爱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福阳,住广西宾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爱芬,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洪志雄、刘子凡,均系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爱娣、朱伟科,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福阳因与被上诉人肖爱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福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福阳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福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 芳审判员 汤 瑞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泳筠华章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