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明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明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92号罪犯肖明均,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筠连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明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123355.45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明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明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肖明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明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唯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