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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秀峰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峰,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800号原告任秀峰,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于兴友,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甘南县。被告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娟,职务村主任。原告任秀峰与被告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秀峰委托代理人于兴友、被告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秀峰诉称,2011年至2013年,被告因修路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欠砂石款3662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款单位为和平村民委员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砂石款3662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称366200.00元中有245000.00元是砂石款,其余的回去对账,另行诉讼。被告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南县东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秀峰欠款245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3.00元,减半收取339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