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祝桁与王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桁,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身份证号:XX,系普定县电力公司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王娟,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身份证号:XX,住普定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祝桁支付欠款4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娟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娟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有存款2737.6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开设账号为XX账户有存款6703.02元,本院已以本案执行标的48138元为限分别对两个账户进行冻结,并于2017年4月12日对上述两笔存款予以扣划,且已兑现给申请人祝桁。本院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王娟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娟并无任何车辆登记信息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舒美养生馆”美容店无王娟的股份;被执行人王娟已于2016年10月1日与普定县供电局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该局无任何薪资;王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处于被冻结状态,不能进行扣划;养老保险金按规定不能退走;被执行人王娟所持普定供电局三产腾丰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已于2016年6月退出。经到普定县穿洞街道穿洞社区居委会调查,该社区不清楚王娟下落及财产状况。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祝桁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娟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422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祝桁在被执行人王娟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