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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会宁县天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沈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宁县天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沈某,魏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683号原告:会宁县天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会宁县农业产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某。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被告:沈某。住址同上。被告:魏某。住甘肃省白银市。被告:张某。住址同上。原告会宁县天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沈某、魏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会宁县天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260126元、保险费25000元,并支付迟延债务利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号重型半挂牵引汽车一辆,双方在会宁县签订合同并交付车辆,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支付剩余购车款285121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甘肃省白银市签订合同,交付车辆,因此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白银市,且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发生纠纷由白银市人民法院管辖,会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朱某、沈某住所地在靖远县,被告魏某、张某住所地在白银市,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白银市,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发生纠纷由白银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