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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亚芝与刘继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芝,刘继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1768号原告刘亚芝,女,1972年7月2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军,女,1960年9月28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刘继昌,男,1967年8月24日生,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芝与被告刘继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永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军、被告刘继昌的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被告承诺能给��告办理社保,但是需要原告交付人民币75000元,原告信以为真,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6年1月25日将75000元交给被告,被告收到75000元后给原告出具收条一枚,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办理完毕,同时约定未办理成功,此款由其如数返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办理成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75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75000元。被告刘继昌辩称,被告不同意返还,该款是张金锐收取的,被告没有得到这笔钱,而且是原告的亲属刘亚玲找被告去办理社保这事,被告的身份是受委托的身份,钱交付给张金锐后,张金锐由于刑事犯罪在押,原告应向张金锐主张要这笔钱,所以被告不同意返还。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刘亚芝交给刘继昌人民币75000元,刘继昌承诺用此款为刘亚芝办���保,刘继昌并给刘亚芝出具收条一份,并书面承诺,如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成,此款由刘继昌如数返还。另查明,刘亚芝现没有社保,也没有通过社保开支。以上事实,收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刘继昌已经收到刘亚芝75000元用于给刘亚芝办社保,但是却没有成功的给刘亚芝办理社保,故刘继昌收刘亚芝的75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刘继昌取得的75000元属于不当获益,应返还给刘亚芝。刘继昌辩称此款是刘亚芝委托他转交给张金锐的,应由张金锐返还,因刘继昌出具的收条上已经明确约定如未办理成社保,75000元由刘继昌返还,且钱款是刘继昌直接收取的,刘继昌又没有刘亚芝给其出具的委托书,故此款应由刘继昌返还,对刘继昌的抗辩此款由张金锐返还的理由不予支持。刘继昌自述通过张金锐为刘亚芝办理社保,又自述张金锐已因涉嫌诈骗被刑拘,故刘继昌已经无法为刘亚芝办成社保,返还条件成就,对刘继昌抗辩退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继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亚芝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返还原告837.5元,由被告负担837.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被告负担56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