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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胡志国与王京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国,王京康,张建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318号原告:胡志国,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康,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建敏,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欣展,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国与被告王京康、张建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怡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