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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衣伟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衣伟国,王爱娥,宫宁,姜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衣伟国,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爱娥,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宫宁,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文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衣伟国、王爱娥、宫宁、姜文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衣伟国、王爱娥、宫宁、姜文峰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世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采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