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秀云、朱力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朱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朱力强,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云与被执行人朱力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石裁字[2016]第166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力强给付申请人张秀云执行款71800元,仲裁费2178元,合计73978元,本案剩余款项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6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院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