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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冠军与李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军,李广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64号原告刘冠军,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广东,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军诉被告李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冠军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珂 更多数据: